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陳金輝
- 被上訴人
-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1,1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