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原告
李蔡笑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告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財寶
訴訟代理人
曹珮怡律師

      陳錦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事實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判決頁數│欄 位│判 決 原 記 載│判 決 應 更 正 為│備 註│├────┼──────────┼────────────────┼────────────────┼──────┤│第1頁 │主文欄第1 項 │114萬5,391元 │113 萬8,191 元 │ ││ ├──────────┼────────────────┼────────────────┼──────┤│ │主文欄第3 項 │35% │36% │ ││ ├──────────┼────────────────┼────────────────┼──────┤│ │主文欄第4 項 │114 萬5,391 元 │113 萬8,191 元 │ │├────┼──────────┼────────────────┼────────────────┼──────┤│第13 頁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112萬8,027元 │112萬827元 │ ││ │二)5、(第28行) │ │ │ │├────┼──────────┼────────────────┼────────────────┼──────┤│第14頁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102 萬3,027 元(計算式:112 萬 │101 萬5,827 元(計算式:112 萬 │ ││ │二)6 、(第10行、第│8,027 元-10萬元-5,000元) │827 元-10萬元-5,000 元) │ ││ │11行) │ │ │ ││ ├──────────┼────────────────┼────────────────┼──────┤│ │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 │114 萬5,391 元(計算式:12萬 │113 萬8,191 元(計算式:12萬 │ ││ │(第13行、第14 行) │2,364 元+102 萬3,027 元) │2,364 元+101 萬5,827 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