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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財寶
被上訴人
李蔡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8,1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4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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