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財寶
- 被上訴人
- 李蔡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8,1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4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