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武陸
- 訴訟代理人
- 侯淑萍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祝岳暉
- 訴訟代理人
- 潘麗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 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自民國104 年7 月1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後,在位於桃園市○○路0 段00號之門市擔任汽車銷售顧問,因被告自106 年11月1 日起未經其同意,調任原告至位於新竹縣○○市○○路000 號之竹北所門市擔任銷售顧問,為原告所拒,因而衍生本件訴訟等語,足認桃園市為原告最後之債務履行地,本院自有管轄權,況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亦無聲請移轉管轄之權利。從而,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