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9號
- 債權人
- 正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請分別表明向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款項為何?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應收帳款、發票、支票等)。
四、提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