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
- 債權人
- 世界公民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越尋
- 債務人
- 文碩校園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朝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文碩校園服務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朝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貳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參拾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前二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