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 債權人
- 峰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長信
- 債務人
- 展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分別表明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07 年6 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暨逾期未補正,自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