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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債務人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新會計師
債務人
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理人)
債務人
陳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小玲之遺產範圍內與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小玲之遺產範圍內與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陳本立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及美金肆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參角貳分,及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陳小玲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小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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