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
- 債權人
- 巨東寶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虹豎幼兒學校、吳勻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設立登記資料( 含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組織型態類型為獨資或合夥)
二、其他足以釋明兩造承攬契約存在之證明文件( 如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經債務人簽署之契約、請款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