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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0號

債權人
巨東寶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虹豎幼兒學校、吳勻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設立登記資料( 含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組織型態類型為獨資或合夥)

二、其他足以釋明兩造承攬契約存在之證明文件( 如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經債務人簽署之契約、請款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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