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6號
- 債權人
- 黃秀鳳即宏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凱業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業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於補正陳報狀中所提出,對於債務人債權之依據不符所請(六紙發票之買受人均非本件債務人)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