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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1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66號

債權人
向量照明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彬
債務人
允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債權人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則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107 年7 月16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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