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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債權人
乙立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為債務人所承包之工程趕工,為此請求給付工程款。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估價單、完工照片等件,皆未記載系爭工程為債務人所承包,尚難以債權人片面之表示,即逕認其係為債務人趕工而得請求工程款。又債權人雖提出催告之律師函暨其回執,惟律師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委託製作及寄發,依法僅有催告之效力,而該律師函所載之原因事實,尚無從以該律師函自證之。準此,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人承包系爭工程並委由債權人代為趕工之釋明文件,則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工程款項,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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