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朝霞、源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號債 權 人 陳朝霞 債 務 人 源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德治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源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張德治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通知債權人上開情事及命債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於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然未釋明得對債務人張德治請求之依據,故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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