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4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15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 債務人
- 傑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湘貞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侯惠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下同)壹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下同)肆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玖點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