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
- 債權人
- 曾德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惠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經查債權人以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卻又於內頁將黃惠霞列為債務人,而本件支票的發票人應為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二、補正附表內的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