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曾德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債 權 人 曾德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惠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經查債權人以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卻又於內頁將黃惠霞列為債務人,而本件支票的發票人應為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二、補正附表內的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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