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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
    曾德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債 權 人 曾德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惠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經查債權人以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卻又於內頁將黃惠霞列為債務人,而本件支票的發票人應為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二、補正附表內的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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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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