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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

債權人
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真
債務人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蕭志遠」之記載,應更正為「蕭智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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