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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金桂

  • 原告
    中壢美亞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56號債 權 人 中壢美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金山即金山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債務人之登記資料,於107 年10月2 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魏金山,系爭支票發票時( 107 年10月15日) ,鍾玉貞已非金山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故請變更債務人為「鍾玉貞」,或另提出其他足以對魏金山即金山工程行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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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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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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