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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龍輔德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孟勲九龍納骨箱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15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債 務 人 何孟勲 債 務 人 九龍納骨箱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龍輔德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何孟勲、九龍納骨箱工程有限公司、龍輔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玖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龍輔德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參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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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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