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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方文

  • 當事人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2號債 權 人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章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提出對債務人周龍財之請求依據。 三、表明系爭票據之是否經提示或曾依民法478 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存證信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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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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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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