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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
債 權 人
湯秀芳即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提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與所附帳單明細之付款人英明工程有限公司有異,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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