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 債權人
- 涂麗花
- 債務人
- 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翟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編│ 發票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新 臺 幣 )│││├─┼───────────┼───────────┼───────────┼───────────┤│00│105年1月26日│1,000,000元 │105年11月15日 │AI九七0八六0七││1 │││││├─┼───────────┼───────────┼───────────┼───────────┤│00│105年1月29日│1,000,000元 │105年11月15日 │AI九七0八六一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