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號債 權 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友鈞、黃苡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劉友鈞清償系爭票款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三、經查債務人黃苡蓁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故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四、次查票號AK0000000 號支票之提示日為民國107 年1 月2 日,依法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故請更正該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五、末查自94年起,公文皆改以橫式書寫,故日後遞狀請改以橫式書寫為宜。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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