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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63號債 權 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友鈞、黃苡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二、表明請求債務人劉友鈞清償系爭票款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 三、經查債務人黃苡蓁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故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四、次查票號AK0000000 號支票之提示日為民國107 年1 月2 日,依法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故請更正該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五、末查自94年起,公文皆改以橫式書寫,故日後遞狀請改以橫式書寫為宜。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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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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