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
- 債權人
- 楊國隆
- 債權人
- 新泰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茂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慧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請提出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票款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又上開支票之利息起算日如有錯誤,併請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提出李慧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