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
- 債權人
- 永達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先武
- 債務人
- 黃塏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塏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黃塏鈞即永祥企業社(所提出之出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名稱為永祥企業社),並請提供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經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