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 債權人
- 鋐展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中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分別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無約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並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