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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2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20號

聲請人
呂聯祥(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40號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惟因迄今尚有債權及債務尚未了結,致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12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7 年10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 年10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4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2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