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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7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77號

聲請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
指定代表人 賀鳴琴
聲請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
指定代表人 許惠珍
聲請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
指定代表人 曾達夢
聲請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
指定代表人 簡世峯
聲請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簡阿發」之記載,應更正為「簡世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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