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77號聲 請 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 指定代表人 賀鳴琴 聲 請 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指定代表人 許惠珍 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指定代表人 曾達夢 聲 請 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指定代表人 簡世峯 聲 請 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簡阿發」之記載,應更正為「簡世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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