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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83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83號

聲請人
許焌騰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崴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雖已提出其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惟未檢附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同年6 月19日發函限期命其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僅陳報公司早於105 年5 月7 日停業,並於106 年6 月26日解散,無人願任監察人。則揆諸首揭規定,其聲報清算人就任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8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