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褚丹明
- 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天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相對人張○○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經查天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撤銷登記,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五、次查本件抵押權暨其所擔保之債權係由第三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土地開發公司)讓與第三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公司),再由永盛公司讓與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復讓與聲請人。惟聲請人僅提出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聲請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且均未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故 ㈠請提出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永盛公司、永盛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台灣土地開發公司之證明文件。 ㈡並提出業將上開債權歷次讓與之事實通知全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其郵件回執,且通知信函所列之法定代理人須合法)。 六、再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所載受款人為台灣土地開發公司,並非聲請人,且未提出背書連續之證明。故請提出本票原本,以供本院審核該本票之背書是否連續。 七、又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暨約定書,其上所載出借人即債權人為台灣土地開發公司,並非聲請人,故請依上開第五點提出債權讓與及通知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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