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許法源、姚文亮

  • 當事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吳明真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725號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相 對 人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法源 人 相 對 人 吳明真 相 對 人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位於高雄市新興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