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禾鑫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04號 聲 請 人 禾鑫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聖高地建築美學機構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09,700 元、709,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於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專對本票發票人之特別規定,於其他之人,不得比附援用上開規定。經查本件相對人非前開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強制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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