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
    禾鑫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04號 聲 請 人 禾鑫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聖高地建築美學機構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09,700 元、709,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二、按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於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專對本票發票人之特別規定,於其他之人,不得比附援用上開規定。經查本件相對人非前開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強制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