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1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130號
- 聲請人
-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十有限公司、陳學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承十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表明法定代理人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