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1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73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勁崴工業有限公司、陳忠政、陳文智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正確票面金額,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