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安達富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456號聲 請 人 安達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溱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