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206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程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紘股份有限公司、蔡明榮、陳志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