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國貿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貿字第4號
- 原告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 訴訟代理人
- 黃恩旭律師
- 被告
- ⒈日商Nippon Chemi-Con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內山郁夫
- 被告
- ⒉臺灣佳美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中武志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被告
- ⒊香港商Nichicon(Hong Kong)LTD.
- 法定代理人
- 森克彥
- 被告
- ⒋臺灣力吉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新井義隆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楚曉雯律師
- 被告
- ⒌日商TOKIN Corporation(即原日商 NEC TOKIN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小山茂典
- 被告
- ⒍台灣東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淺川正博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維克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宇軒律師
- 被告
- ⒎日商Matsuo Electric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常俊清治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傑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三項第八行至第十行中關於「臺灣力吉可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Nichicon(Hong Kong )LTD . 之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力吉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Nichicon(Hong Kong )LTD 均為訴外人NichiconCorporation 100 %持股之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