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58號
- 原告
- 蔡建華
- 被告
- 羅愛菁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復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2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