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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5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58號

原告
蔡建華
被告
羅愛菁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復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2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5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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