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0號
- 原告
- 游金勝
- 被告
- 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堯
- 被告
- 簡垂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8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