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6號
- 原告
- 久留美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鳳栩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明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孟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庭誼律師
- 被告
- 福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騰昱
- 被告
- 誠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