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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告
久留美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栩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郭明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被告
福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昱
被告
誠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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