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彭怡蓁

  • 當事人
    徐志華即昊實居家裝潢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志華即昊實居家裝潢社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蕭景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蕭竣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