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2號
- 原告
- 有閎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盟翔
- 被告
- 萊富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耿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777 元,應繳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