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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原告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麒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上午10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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