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張聿麒、張清松
- 當事人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麒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0日上午10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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