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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 被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上 訴 人 被   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21號返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萬8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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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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