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1號
- 原告
- 士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士林
- 訴訟代理人
-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緯工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1號
郭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緯工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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