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2號
- 原告
-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聖為
- 訴訟代理人
- 莊守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鑫成律師
- 被告
- 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杰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鎮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前為「曾仲傑」,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蔡鎮宇」等情,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聲明由蔡鎮宇承受訴訟,依前開規定,於法有據,爰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