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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4號

聲請人
耘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明
相對人
誠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向相對人誠毅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徐筆福個人所得清單時,遭國稅局以本件判決書上所載被告為誠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筆福非被告,是以無法調查徐筆福個人財產、所得資料,因相對人為獨資企業,法定代理人及股東均由徐筆福1 人擔任等語。爰聲請將徐筆福列為被告。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是法院得裁定更正者,應以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限。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債務人即僅列誠毅營造有限公司,未及於徐筆福,原判決未將徐筆福兼列為被告,並無誤寫,其聲請顯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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