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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 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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