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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佩宜羅詩蘋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6號

原告
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珍
被告
傳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 萬4,03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萬1,47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2萬972 元。嗣本院以107 年度建字第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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