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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李麗珍

  • 當事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張沛玹彭新峰即新雅窗簾工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94號抗 告 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 抗 告 人 張沛玹 相 對 人 彭新峰即新雅窗簾工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6368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具狀就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636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僅載明補充抗告理由狀容後另呈,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且迄未提出任何書狀敘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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