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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9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94號

抗告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
抗告人
張沛玹
相對人
彭新峰即新雅窗簾工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所為107 年度司票字第6368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具狀就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636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僅載明補充抗告理由狀容後另呈,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且迄未提出任何書狀敘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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