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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怡均
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聲請人亦陳
    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成立等語,並提出前
    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變更還
    款條件方案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為證,請說明於前開協商
    變更還款條件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
    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請詳細說明協商成立後迄今
    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變化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聲請人於調解時陳稱目前任職於佳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請說明目前確實之薪資數額為何?並就此部分提出近
    6 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
    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
    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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