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怡均
- 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聲請人亦陳
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成立等語,並提出前
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變更還
款條件方案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為證,請說明於前開協商
變更還款條件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
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請詳細說明協商成立後迄今
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變化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聲請人於調解時陳稱目前任職於佳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請說明目前確實之薪資數額為何?並就此部分提出近
6 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
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
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
保險給付項目、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